教授吳瑞北要看台大與永齡基金捐贈契約 法官判准

台大教授吳瑞北提起訴訟,請求台大提供與永齡基金會的捐贈契約等,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台大依法應予提供,原判決認台大應於遮掩合約及備忘錄上代表人簽名後,作成准予提供之行政處分,於法有據。但個別捐贈契約及附件部分,應再調查,廢棄原判決發回北高行更審。

吳瑞北2021年3月15日請求台大提供其與上永齡基金會或該基金會創辦人郭台銘間,自2007年9月至2021年3月止,曾簽署之捐助、合作規劃備忘錄、契約、協議之文書資料,但台大處分否准。

吳瑞北提起課予義務行政訴訟,北高行政法院判決台大應提供吳瑞北,遮掩李嗣涔及郭台銘的簽名後的捐贈合約書及永齡健康基金會捐贈暨合作規劃備忘錄等文件。台大、永齡基金會就原判決不利於其部分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原判決關於吳瑞北請求提供捐贈合約、備忘錄及捐贈合約部分,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違背法令,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原判決關於吳瑞北請求提供「及依該合約第2條所訂的附件、被告、癌醫醫院及參加人另行簽署的個別捐贈契約及附件。」部分,因事證尚有未明,有由原審再為調查之必要,爰將原判決此部分廢棄發回原審高等行政訴訟庭另為適法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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