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女子日前搭捷運回家,指控遇到一名男子,整個人緊貼在她後方多次磨蹭,告知對方不舒服後,男子雖然大聲道歉,但強調不是故意的,讓她沒有及時報案,目前已經申訴性騷和提告,也為了蒐證,在網路上貼文,希望目擊民眾能幫忙作證。
趕在對方下車前拿手機拍下身影,有女子指控這名背黑色背包的男子在捷運上對他騷擾。
當事女子:「當時男生是用他的重要部位,去抵住我的臀部這樣子,而且不是臀部的側邊是臀部的正中間,我是臀部有點往前移去避開那個物體,但是我隨後我就發現那個物體跟上來,然後繼續往前抵住我。」
和往常一樣搭捷運回家卻在經過捷運民權西路站時指控被性騷,當下腦袋一片空白還是鼓起勇氣和對方對質,但對方卻大聲回應讓她第一時間沒馬上報案只能看著人從圓山站離開,當時女子告知覺得不舒服對方雖然有道歉,但強調不是故意是後面的人推擠才會碰到,還要當事人去檢查監視器畫面,當事女子說搭了20年捷運從沒遇過這狀況。
當事女子:「(磨蹭)大概就是幾秒鐘的事情,可是這個是在我有感覺到的時間,但是我覺得在那之前,因為我穿著比較厚的褲子,他其實可能已經貼著我有一段時間了(網路PO文)我想要尋找證人,希望當場有圍觀的民眾,可以提供我畫面或者是照片也好,或者是你們有看到這樣的情形發生,你們都可以告訴我,我真的非常需要你們站出來。」
非當事律師李育昇:「強制猥褻罪著重在行為人,有強暴脅迫或恐嚇等方式,達到被害人不容易反抗的程度,而一般趁人不注意去做一些,違反意願與性有關的行為,如果還沒達到強制的程度,則會構成性騷擾罪。」
如果對方當下有強迫的行為就可能涉及強制猥褻,比起性騷擾最重兩年刑期或處以罰金,強制猥褻最重能關5年,騷擾方式不同刑度可能相差2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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