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男子阿訓(化名),去(2024)年5月24日上午11時許騎機車外出,為遮擋烈陽,戴安全帽後再將連帽外套的帽子套在頭上,豈料被警方認定未戴安全帽,處以500元罰鍰。阿訓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並於庭上示範當時的穿著方式,法院經比對後採信,裁定撤銷罰單。
據判決書內容,當時員警目視認為阿訓未帶安全帽,拍下畫面後以「機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違規罰單轉至交通局,並於同年9月裁罰500元。阿訓自知未有違規,遂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自己有戴安全帽,只是為了防曬,將連帽外套的帽子罩在安全帽外,再將拉鍊拉起,因此看起來沒戴。
法院審理時,當庭檢視警方的採證光碟,雖無法從畫面中辨識到安全帽,但能看見阿訓的外套帽子穩固地定在頭上,且頭部後方有突起,但外套帽兜通常較人體頭部寬鬆,機車行進時會受速度及風力影響滑落,足認阿訓帽兜內另有其他物體。阿訓亦於庭上示範當時穿著方式,先配戴有帽緣的半罩式安全帽,再套上相同款式連帽外套,模樣與錄影畫面幾乎一致。
法院認為,阿訓所稱「將安全帽戴在連帽外套內」,並非無稽之談,且無其他事證顯示他未戴安全帽,故其撤銷處分之訴請有理,裁定准許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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