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京華城案的前鼎越開發董事長朱亞虎因認罪,獲緩起訴處分確定,但他日前在法庭上「翻供」,引發關注。對此,前台灣高檢署主任檢察官、法務部政風司司長管高岳在臉書上PO文,批評北檢認定朱亞虎行賄事證「離譜」,而高檢署竟無視北檢緩起訴處分的諸多瑕疵,而駁回再議「草率」,令人遺憾。
管高岳對於北檢就朱亞虎涉京華城案行賄部分緩起訴處分,提出多項質疑。管高岳認為,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緩起訴處分最重要的法律要件是「被告確定有犯罪」,不是只有「犯罪嫌疑」。
管高岳認為,北檢緩起訴所認定朱亞虎行賄對象的「職務行為」,為朱「希望於後續順利推展回復本案土地120,284.39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推動京華城案進入都委會研議」。但這與回復朱簡訊時,已離開柯市府的李文宗有何關連?回復簡訊就是與柯文哲共同受賄嗎?檢察官如何認定李文宗與柯文哲有犯意聯絡?又有何證據證明李文宗與柯文哲有犯意聯絡?
此外,當時接到朱簡訊的人還有蔡壁如及張哲揚,若蔡、張也回復朱簡訊,檢察官是否也會認為蔡、張就是受賄的「共犯」,而且是與柯文哲共同受賄?何況,本案檢察官認定圖利金額高達121億545萬6748元,竟僅行賄區區210萬元,而且還是給民眾黨的政治獻金,這合乎一般經驗法則嗎?
更離譜的是,簡訊明明寫的就是單純是為了感謝「弄成560%」,檢察官竟可以把它延伸成捐款210萬是「希望於後續順利推展回復本案土地回復120,284.39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推動京華城案進入都委會研議」,實令人嘆為觀止。
朱亞虎5月8日在北院接受詰問時,證稱沈慶京沒有講捐款目的,是他自己認為、直接判斷與京華城案有關。按證人主觀的臆測之詞本無證據能力,何況所謂「與京華城案有關」,究指與柯市府對京華城何項的「職務行為」有關,亦不明確。這樣可以認定沈慶京與朱亞虎間有行賄的犯意聯絡嗎?又如何證明210萬元究竟與何項「職務行為」有「對價關係」,而構成「行受賄」呢?
管高岳批評,北檢對於朱亞虎與沈慶京所謂「共同行賄」柯文哲及李文宗之犯罪,所為緩起訴處分有諸多瑕疵,但高檢署竟然完全無視而駁回再議,法律上復無其他救濟途徑,高檢署草率程度令人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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